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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7條

製造業者之組織設計及職責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部門置主管一人,並訂定各該主管之權責。 二、獨立設立品質管制部門,並置食品檢驗人員,負責一般品質及衛生之檢驗分析;必要時,其主管得暫時停止生產或出貨。 三、生產製造部門主管與品質管制部門主管,不得相互兼任。 四、由負責人指定之衛生管理人員及各部門主管組成衛生管理組織,負責規劃、審查、督導、考核有關衛生管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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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