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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9條

食品從業人員,其工作內容與食品直接接觸,且有關健康食品衛生安全者,應接受製造業者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教育訓練;製造業者自行辦理者,其講師應由具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相關學、經歷之人員擔任。 前項教育訓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進人員,應接受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在職人員,應定期接受繼續教育訓練。 二、製造業者應評估接受教育訓練之有效性。 三、製造業者應就教育訓練之參與人員、時間、地點、課程師資、內容與時數,及有效性評估之方式與結果,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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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