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傳染病防治法 › 第11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11條

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 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