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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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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4條
本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本法所稱港埠,指港口、碼頭及航空站。 本法所稱醫事機構,指醫療法
第十條
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感染性生物材料,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 本法所稱傳染病檢體,指採自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接觸者之體液、分泌物、排泄物與其他可能具傳染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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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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