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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 第9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9條
第 一 章 總則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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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傳染病防治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4-1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66條
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九條規定,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處罰者,得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
第71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但…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
第4條
本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下:…
第6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
第7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
第8條
傳染病流行疫情、疫區之認定、發布及解除,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得由地方主…
第10條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
第11條
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
第12條
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
第13條
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8條
看 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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