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傳染病防治法 › 第36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36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