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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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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7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六條
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
第四十六條
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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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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