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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68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禁止或處置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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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