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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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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65條
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
第六十四條
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得併處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 三、違反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
第三十九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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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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