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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之僑教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數證明,且服務績效良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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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