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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第5條
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5條
僑教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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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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