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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第3條
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3條
申請獎勵之僑教志工應檢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志願服務時數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本會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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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之僑教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
第4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會每年辦理一次。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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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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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會辦理僑教志工獎勵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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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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