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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0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而保有消費者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等過程之一般或特種個人資料,且具對外電子商務服務系統者,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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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