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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 第15條
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5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所屬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檢視、修訂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並針對評估報告中有違反法令之虞者,規劃、執行改善及預防措施。 前項自我評估報告,應經特定非公務機關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並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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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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