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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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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僑民教育與經濟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二、僑團、僑社、僑生與海外…第3條本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第5條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6條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第7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8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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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