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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組織規程 第3條

本社置社長一人,承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之命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襄 助社務、處理新聞發布及協辦有關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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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