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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組織規程 第2條

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 (以下簡稱本社)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僑務新聞聯繫採訪、攝影報導及書刊編輯發行事項。 二、廣播電視節目製播及海內外電視媒體製作節目聯繫合作事項。 三、網路電子報、網路電視製作傳送及僑務新聞資訊網路即時提供事項。 本社分二組,分別掌理前項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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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