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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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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第4條
僑保保險費之給付,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本會補助部分,於每學期僑生入學註冊後,憑學校在學僑生名冊一次 交付承保機構。 二、僑生自行負擔部分,由教育部規定各級學校在每學期入學註冊費用內 ,加列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費科目代收。 三、學校代收之保險費,於註冊完畢後一個月內,由承保機構備具領據, 逕向學校辦理領款手續,並將僑保證填交學校轉發投保之僑生。 遲到註冊之僑生,由學校函轉承保機構,依前項規定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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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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