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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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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減免或補助費用之優生保健措施如下:一、遺傳性疾病檢查:(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第3條接受前條優生保健措施者,應減免其費用。前項減免之費用,辦理優生保健措施機構得申請主管機關補助…第4條第二條優生保健措施應予減免費用之項目、對象、金額、辦理機構及受理申請機關,規定如附表一。前項…第5條辦理優生保健措施機構申請減免費用之補助,應備具申請書、個案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第6條本辦法補助之優生保健措施費用,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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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