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 第2條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減免或補助費用之優生保健措施如下: 一、遺傳性疾病檢查: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之確認診斷。 (三)海洋性貧血檢查。 (四)血液細胞遺傳學檢驗。 (五)產前遺傳診斷,包括細胞遺傳學檢驗、基因檢驗、生化遺傳學或其他產前遺傳診斷之檢驗。 (六)流產組織或死產者之確認診斷。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精神疾病檢查。 三、生育調節服務:子宮內避孕器裝置。 四、結紮手術。 五、人工流產。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