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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 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左列檢查: 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 三、有關精神疾病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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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