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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33條

藥廠應由有關部門依據本章所列之各項規定,制訂製程管制之書面作業程序,並經品管部門核定後確實遵循,以確保成品之特性、含量、品質及純度。實際管制作業如與書面程序有任何偏差,應加以記錄並作合理判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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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