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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37條

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之驗收、標識、儲存、管理、取樣、檢驗等項目,應制訂書面管制作業程序,並遵行之。 標示材料或包裝材料於驗收或使用前,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予以檢驗,記錄其結果,並保存之。符合既訂規格者,始予准用;不符者拒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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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