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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前,以自有資金取得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而以自然人或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名義登記之登記有案之儲蓄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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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