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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第3條

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審查: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 三、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 四、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 五、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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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