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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第5條

協會就審查合格之案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書(如附件二)。 儲蓄互助社得持前項證明書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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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