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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3條

進口人輸入光碟製造機具,應於輸入前填具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書,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進口人姓名、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貨品名稱、廠牌或廠名、型號及序號。 三、生產國別。 四、數量及單位。 五、置放處所或製造場址。 六、有製造光碟許可或申報者,其許可或備查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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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