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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 第15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緩徵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應受現役徵集之學生,參與實驗教育年齡逾二十四歲仍未完成者,不得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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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無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應予核准,並將名…
「緩徵」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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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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