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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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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無
第十五條
所定情形,應予核准,並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緩徵申請,經查無
第十五條
第二項所定情形,應予核准。 第一項役男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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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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