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 第18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緩徵
依前條規定核准緩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經無罪、免訴、免刑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 三、判處罪刑經宣告緩刑確定。 四、刑期未執行完畢經准假釋。 五、刑期執行完畢或經赦免。 六、交付保安處分執行期滿,或准免執行而無其他徒刑仍須繼續執行。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者,本人或其戶長應於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自動申報,司(軍)法機關應於收受案卷後四十五日內,造送名冊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依法徵集服役。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緩徵」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
第12條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證明書,交由學生…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無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應予核准,並將名…
第14條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其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繕造名冊送其戶籍地…
第15條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二…
第16條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一、畢業或完成實驗教育。二、休學、退學或…
第16-1條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籍地直轄市、縣(…
第16-2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緩徵相關作業,…
第17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緩徵,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第17條
看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