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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第49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49條
不接受
第二十九條
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及
第三十條
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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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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