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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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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51條
犯
第三十六條
第三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三條
至
第三十五條
、
第四十二條
、
第四十三條
、
第五十條
及
第五十一條
規定。 犯
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
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
第四十四條
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二項或
第三十九條
第三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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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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