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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 第10條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0條
第 二 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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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
「帳戶開立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
第12條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前…
第14條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
第15條
承辦機構應每季結束次月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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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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