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 第14條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4條

第 二 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AI 白話解釋

「帳戶開立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第1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第12條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前…第15條承辦機構應每季結束次月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
← 第13條看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