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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3條

第 二 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 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第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金及獎勵措施。 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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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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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