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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 第13條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3條
第 二 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 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
第十一條
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
第十一條
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金及獎勵措施。 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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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
「帳戶開立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
第12條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
第14條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
第15條
承辦機構應每季結束次月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
← 第12條
看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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