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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7條

第 三 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 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條及第一項之開戶人死亡時,其儲金不得作為開戶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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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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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