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 第18條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8條

第 三 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第20條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

「帳戶請領及結清」的其他條文

第1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第17條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第19條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未滿三年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第20條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
← 第17條看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