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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 第18條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8條
第 三 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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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
第20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
「帳戶請領及結清」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
第17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
第19條
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未滿三年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
第20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
← 第17條
看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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