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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定義如下: 一、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 二、早期療育機構:指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之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指就依本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提供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之機構。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指辦理對於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及對兒童、少年及其實際照顧之人辦理親職教育之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指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相關福利服務之機構。 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及安置教養機構應具有收托或安置五人以上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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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