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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所需之專業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規定聘僱;機構於聘僱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相關資料,包括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 離職、復職或職位調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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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定義如下:一、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二、…第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置,應以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除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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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