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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置,應以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除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構內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建築管理等規定,並考量兒童及少年個別需求。 二、機構內設施設備應配合兒童及少年之特殊安全需求,妥為設計,並善盡管理及維護。 三、機構內設施設備應使行動不便之兒童及少年亦有平等之使用機會。 四、機構之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之採光及通風應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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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