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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117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7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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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10條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1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
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12-1條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
第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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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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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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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條
本法施行前經政府核准立案之課後托育中心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改制完成為…
第118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
← 第116條
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第1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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