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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0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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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