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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2條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對於因特殊狀況無法到校就學者,家長得依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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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