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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符合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之基本資料以媒體資料方式送健保署。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項異動,因戶籍遷徙而仍具補助資格時,應追溯至戶政機關登列之遷入日期為異動生效日。 第一項媒體資料交換之規範,由健保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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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