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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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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補助費: 一、未依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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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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