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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89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施行前,已擔任主管人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繼續擔任主管人員: 一、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且有二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者。 二、具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者,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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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88條居家托育人員於本法施行前,已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領有結業證書,並取得居家托育服務證書者,…第90條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發給居家托育服務證書、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第9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托育服務之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第92條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居家托育及托育機構之管理,應適用本法之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第93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94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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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