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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9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托育服務之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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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