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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基金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辦理兒童福利業務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向本基金申請補助或貸款,應分別 擬訂計畫、補助或貸款金額及用途,送經本部審查核定。 前項機構或團體應為法人。但依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提出申請者, 以財團法人為限。 本基金之申請程序、補助或貸款基準及審查核定程序等事項之作業規定, 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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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