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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基金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福利基金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為加強兒童福利,特依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兒童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之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社會福利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由社會福利基金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本基金…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或貸款興建兒童福利機構。二、補助兒童福利機構充實設備。三、補助建立…第6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8條辦理兒童福利業務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向本基金申請補助或貸款,應分別擬訂計畫、補助或貸款金額及用…第10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1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謄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謄餘處理。第12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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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