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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22條

第 三 章 福利機構
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機構: 一、托兒所。 二、兒童樂園。 三、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四、兒童康樂中心。 五、兒童心理及其家庭諮詢中心。 六、兒童醫院。 七、兒童圖書館。 八、其他兒童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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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福利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福利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並於許可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福利機構」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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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